案件情况:
申请人张某诉称,其与其胞兄李某系父亲李甲的继承人。李甲于2023年1月10日去世,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张某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继承权,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涉案房屋,理由是其担心李某将涉案房屋擅自处分,影响其继承权的实现。
分析要点:
一、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
(1)有财产面临被转让、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其他方式处分的紧迫危险;
(2)申请人有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前述紧迫危险行为影响的证据;
(3)申请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前述紧迫危险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1)是否存在紧迫危险:本案中,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是担心其胞兄李某处分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是李甲的主要遗产,且关系到张某的继承权。结合张某提供的有关李某曾有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记录,可以认定李某存在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及时查封,张某合法继承权的实现将面临重大威胁。
(2)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张某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李甲死亡证明、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证明自己系李甲的继承人,其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3)难以弥补的损害:涉案房屋是李甲的主要遗产,如果被擅自处分,张某继承的财产将大大减少,可能造成其无法弥补的损害。
三、结论
综上,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具有合理性。法院可以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以保障张某的合法继承权得到有效实现。
四、具体查封措施
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扣押和封存涉案房屋的钥匙、房门、窗户等相关设施,防止他人擅自进入房屋;
(2)张贴查封公告,告知公众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处分房屋;
(3)制作查封笔录,详细记录查封的时间、地点、查封的具体情况,并由查封人员、申请人、被查封人签字确认;
(4)将查封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等,以配合查封工作的实施。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和影响,对是否适用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慎重的审查。;
(2)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法院同意执行财产保全后,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被保全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