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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提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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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提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离婚提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要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方有隐藏、转让、变卖、毁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或有转移夫妻共同经营管理财产、个人经营管理财产的财产或隐匿收入情形的;
  •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转移或隐匿自己财产的;
  • 有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的恶性行为的;
  • 其他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

离婚财产保全的方式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 查封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不动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动产的,由人民法院扣押或者责令申请人自行保管。
  • 冻结存款和汇款。对存款、汇款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
  • 冻结保险金。对保险金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保险人暂停履行保险合同。
  • 限制其他财产权。对其他财产权保全的,由人民法院禁止其有关主体实施与其财产权相对应的行为。

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离婚诉状原件一份及副本若干份;
  • 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
  • 能够证明财产保全成立的证据材料,如: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词等。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离婚财产保全的解除

离婚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

  •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申请人不按期提起诉讼的;
  • 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已经获得法院判决的;
  • 其他法定情形。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对申请人:

  • 保全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恶意申请的,构成诉讼滥用,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以罚款、拘留。
  •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或款项。

对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转移或隐匿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并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提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早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 提供充足证据。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法院准许保全。
  • 指定具体财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指定要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汇款等。
  • 承担保全费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