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 无保全查封
**引言**
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时,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通常包括财产查封、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法律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5条的规定,允许胜诉人在一定情况下申请无保全查封,以保障其胜诉权益。
**申请无保全查封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无保全查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申请人是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
- 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
- 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尚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 查封财产不影响债务人的生活和生产的必需;
-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身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重大影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申请无保全查封的材料**
申请无保全查封应提交以下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能会因不同法院而异:
- 立案申请书;
-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生效法律文书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据;
- 债务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证据;
- 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或已采取保全措施但债务人仍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能的证据;
- 查封财产不影响债务人的生活和生产必需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自身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重大影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申请程序**
申请无保全查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申请材料;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立案;
-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 法院受理后,在24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查封;
- 法院裁定准予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被查封人送达该裁定;
-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被执行人裁定的次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报送送达证明或公告送达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强制执行无保全查封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是否存在影响执行的障碍;
- 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是否造成不当影响。
**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的影响:**
- 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变卖;
- 债务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实施任何处分行为;
- 债务人的财产在被查封后,其争议由执行法院依法裁定;
- 债务人违反法院查封裁定,可能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对债权人的影响:**
- 申请无保全查封,有利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 申请人应做好长期执行的心理准备,无保全查封不等于立即执行;
-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解除查封**
法院查封债务人财产,应当在查封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法院认为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债务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法院终结执行的;
- 超过执行期限的;
- 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
**附注:**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