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请求。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转移、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那么,厂房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呢?
厂房是一种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一般特性,如稳固固定、价值较高、不易转移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不动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因此,厂房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目前,关于厂房能否作为财产保全对象,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厂房是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具有特殊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肯定说认为,厂房作为不动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不宜查封、扣押,可以采取保全其他不动产的方式,如限制或禁止转让、设定抵押权等。
否定说认为,保全厂房会导致企业停产,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社会稳定不利。同时,厂房面积较大,需要投入较高的保全费用,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厂房往往涉及较复杂的产权关系,查封后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
肯定说认为,厂房作为不动产,具有价值高、难以转移的特点,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限制转让、设定抵押权等保全措施,既可以避免企业停产,又可以达到保全目的。而对于保全费用问题,可以在保全决定中明确规定由被申请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就财产保全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规定指出,不动产可以作为保全措施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后,认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执行财产,会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财产。
综上所述,厂房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是,在对厂房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限制转让、设定抵押权等保全措施,以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