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持有债权文书,债务人怠于履行给付义务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提起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且实用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的最终实现。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债权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并附具上述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终结时或者在债务人提供担保时解除。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前财产保全裁定后二十日内提起执行程序。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如因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证据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执行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的法律意义:
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工具。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