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被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
被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可以申请撤销被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有:
如果当事人认为被诉前财产保全不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反制:
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在诉讼过程中不转移或变卖财产,以达到解除保全的目的。
被申请人可以在法院裁定保全后20日内,向裁定保全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如果被申请人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原裁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撤销被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对申请人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应当注意,被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措施,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滥用被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对被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采取合理合法的反制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财产保全纠纷,避免诉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