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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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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财产保全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涉案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分子处分转移涉案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的重要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开展侦查阶段财产保全工作,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

一、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保全措施的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强制措施的规定》第40条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可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犯罪所得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单位财产、其他涉案财产;
  • 限制犯罪嫌疑人处分其个人财产、单位财产、其他涉案财产;
  • li>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单位财产、其他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二、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程序

侦查阶段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是否具有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只有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已经查明涉嫌犯罪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者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有转移、隐匿、损坏、变卖等处分财产的行为;
    •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涉嫌犯罪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
    •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取得了非法利益,该财产很可能属于犯罪所得,需要根据查证需要,予以保全;
    • 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价值远超其正常收入,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且有逃避侦查或调查的可能。
  2. 报请检察院审批。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执行保全措施。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侦查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并制作《财产保全执行笔录》。
  4. 通知被保全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全措施进行异议审查。
  5. 解除保全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侦查终结后七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并将情况书面通知被保全人。解除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进行审查。

三、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范围

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涉案财产为限,包括:

  • 犯罪嫌疑人个人动产和不动产;
  • 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
  • 其他涉案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名下或者控制下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赃车赃船等。

四、侦查阶段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严格依法执行。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
  2. 准确、迅速到位。侦查机关在决定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批,并迅速、准确地执行保全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处分转移涉案财产。
  3. 注意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依法将保全措施通知被保全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审查的权利。
  4. 做好异议审查工作。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的异议审查应当及时、公正地进行,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