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企业账户交社保
概述
社会保险(社保)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至关重要。为了确保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涉及社会保险费支付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当保障社会保险费的优先支付。
法律依据
《复函》是以《社会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的。具体而言: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一百零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汇款等财产,应当向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并保障社会保险费的优先支付。
执行程序
根据《复函》规定,法院执行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企业社保缴纳情况。
- 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事实。
- 在企业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后,优先划拨社会保险费。
- 解除查封、冻结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当明确查封、冻结范围,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保缴纳。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例如冻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个人账户等,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优先支付。
优先支付原则
《复函》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在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时享有优先支付的原则。具体而言:
- 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优先支付申请。
- 人民法院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划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的金额至其指定账户,并通知社保经办机构。
- 人民法院划拨的金额应当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当月及其职工上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优先支付社会保险费,对于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涉及社会保险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