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流程,当事人及代理人应严格遵守,以保障合法权益。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2. 保全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禁止处分动产等。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的保全措施和保全数额或范围。
1. 形式审查 法院对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齐全和规范。
2. 实质审查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 作出裁定 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担保金等事项。
2. 送达 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如银行、不动产登记机关等)。
1. 执行措施 法院或执行人员根据裁定书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被执行人破坏保全。
2. 报告 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说明执行结果和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
1. 申请撤销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或者原申请保全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者丧失的,应当裁定撤销保全。
2. 申请加大保全力度 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申请加大保全力度,扩大保全范围或增加保全数额。
3. 承担责任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