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额度,是指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所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总额。财产保全的额度一般由法院根据案情、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额度应当与请求保全的债权金额相当,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债权数额。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可以超过请求保全的债权金额:
1. 有担保的债务,保全的额度不得超过担保的价值。2. 无担保的债务,但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保全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保全的数额,但不得低于债务本息的数额。
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财产保全的额度一经确定,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不得随意变更。但当事人可以因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或者过多,申请变更担保的方式或者数额。人民法院对变更申请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变更保全的数额或者方式。
财产保全额度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的性质、保全财产的种类、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裁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请求保全的债权数额计算。2.以财产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计算。3.参照被申请人以往的经济状况和财产变现能力计算。4.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计算。5.诉讼费用的预缴
诉讼费用的预缴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诉讼费用的预缴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标的额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诉讼费用的预缴标准分为以下几档:
1.民事案件的诉讼费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1.7%交纳;
(2)诉讼标的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的,按照1.3%交纳;
(3)诉讼标的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交纳;
(4)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0.9%交纳;
(5)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0.8%交纳;
(6)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0.7%交纳;
(7)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0.6%交纳;
(8)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0.5%交纳。
2.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3.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以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或者上诉。
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履行保函:保证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
1.保证金: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2.银行保函: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3.财产抵押:申请人以其名下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作为担保。4.第三方担保:申请人找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法院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当根据保全的财产价值、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法院对担保审查后,发现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无法保障保全措施的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或者变更担保。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诉讼程序终结时止。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可以延长:
1.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抗诉。2.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审理的。3.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