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法院保全财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金水区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7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本章规定了《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全财产的原则以及法院保全财产的权限。
本章规定了法院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的程序、查询结果的处理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报告义务。
本章规定了保全申请的条件、格式、提交方式以及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
本章规定了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和禁止处分等措施,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和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本章规定了法院对保全财物的保管、管理和处分职责,以及保全财物变卖、拍卖和折价的程序和条件。
本章规定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协助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规定》的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金水区法院保全财产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
答:当事人提供担保,证明其诉讼请求有根据,权利的存在面临危险,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问:申请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保全应当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书、起诉状副本或者裁定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材料。
问: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哪些限制?
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合理、必要,不得滥用保全权。
问:保全措施可以解除吗?
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问: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当事人、保全协助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训诫、罚款、拘留等。
更多问题,请咨询金水区法院或者阅览《金水区法院保全财产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