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措施。申请人为了保证其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人到场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必须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申请人愿意提供的,应当提供担保。”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人到场,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则需要担保人到场签署担保书。
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程序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被法院驳回,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人到场,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则需要担保人到场签署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