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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2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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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下列财产不得被执行法院查封:

1. 生活必需品

  • 衣物、被褥、炊具等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
  • 粮食、饮用水等维持基本生存的物资
  • 居住房屋使用必需的家具和家电

2. 职业必需品

  • 从事职业所需的工具、器材、设备
  • 维持职业活动必需的交通工具
  • 从事职业必需的房屋或场地

3. 带有社会福利性的补助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抚恤金、救济金
  • 残疾人补贴、老年人津贴

4. 行政机关保留查封权力的财产

  • 军用物资、专项储备物资
  • 用于维持行政机关正常运行的公务用车、办公设备
  • 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的违禁品、没收财产

5. 为生产、生活确有必要并经法院批准的特定财产

例如:

  • 农业生产工具、种子、牲畜
  • 工业和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料、机器设备
  • 文体创作所需的创作材料和工具

6. 具有特殊意义或价值的物品

  • 国家级、省级以上文物
  • 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的珍贵艺术品
  • 烈士、残疾军人的勋章、奖状等荣誉表彰

7.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例如:

  • 尚未缴清购房款的按揭房
  •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农民自建房

8. 其他依法不得查封的财产

例如:

  • 犯罪所得
  • 知识产权
  • 在执行程序中产生且属于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
请注意,具体财产能否被查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执行法院依法判断。上述财产清单仅供参考,不具有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