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争议标的物毁损、转移、隐匿等情形的发生,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等措施,从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得以及时实现的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几种情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种类繁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可大致分为: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保全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全措施自执行之日起生效,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和保全保全标的物,防止因保全措施给保全标的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为了防止财产保全的滥用和恶意申请,法律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裁定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裁定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案件审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妥善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又要防止财产保全滥用行为,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