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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法院查封房屋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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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法院查封房屋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等规定,本院已于2023年4月25日起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下列不动产依法查封:

被查封不动产信息

序号 不动产坐落 面积(平方米) 权利种类
1 宾县荣盛花园2号楼1单元1001室 200 商品房
2 宾县振兴街20号 100 商铺

现公告如下:

  1. 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或破坏被查封的不动产。对未经本院许可而处分、改变用途或破坏被查封的不动产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不发生改变,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的不动产,不准将查封的不动产出租或出借。因被执行人保存不当造成查封不动产灭失、毁损或者变形的,本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被执行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公告将视为已送达,本院将依法继续执行查封程序。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公告人:宾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5日

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需要查封的不动产和动产,可以根据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以人民法院将查封决定送达有关登记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时为公示送达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并向被执行人、住房登记机关送达查封决定。

常见问题解答

1. 我如何知道我的房产是否被查封?

您可以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或联系发布查封公告的法院。

2. 我能出售被查封的房产吗?

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您不能出售被查封的房产。

3. 我可以继续居住在被查封的房产中吗?

在不影响法院执行的前提下,您可以继续居住在被查封的房产中。

4. 如果我擅自处分了被查封的房产会怎样?

您可能会被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或刑事处罚。

5. 我对查封公告有异议,我应该怎么做?

您可以在收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扩展阅读

* [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及地址](https://www.binxian.gov.cn/xxgk/jblc/blsp/content/9250)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法>办法>的决定》](http://www.jldpc.gov.cn/gfxwj/201304/aa7a104fe84b4c65a54200b53f98c86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