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提起前,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隐匿、转移、毁坏财产,以保障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
申请书应一式两份,并附证据复印件。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或者决定,或者至诉讼终结之日为止。
在诉讼终结时,如果原告胜诉,保全财产将被依法执行;如果原告败诉,保全财产将被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被解除。解除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1: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追讨债务。证据表明,李某在债务已经到期后,将名下的房屋以低价出售,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王某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会损害王某的债权,遂准予保全。
案例2: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侵权。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正在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转移到他人名下。张某怀疑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该汽车。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准予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相关因素,避免不当使用和造成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