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查封,以防止其转移或者隐匿,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法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违法财产保全的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裁定准许保全;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违法财产保全后,执行人员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对涉案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查封。
当事人对违法财产保全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是否解除保全。债务人或者案外人对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违法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需要延期的,必须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适时解除保全。下列情形,应当解除保全:
违法财产保全与其他相似措施的区别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