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者有隐匿、转移证据等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因此,起诉财产是否可以撤销保全状态,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以下适用条件: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载明撤销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或者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具备保全适用条件;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证明存在保全担保的必要性;
3.保全措施是否已经达到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4.解除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逃避执行或妨害审理行为。
保全状态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状态的撤销并不代表案件审理的终止,案件仍将继续进行。
如果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训诫、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请求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因李某存在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法院依张某申请,对李某的价值50万元的房屋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声称其已归还部分借款,且已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不存在逃避执行的风险。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确系履行了部分债务,且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债权实现,遂依法解除对李某房屋的保全措施。
**案例二:**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侵权责任纠纷,请求判决孙某赔偿损失。孙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在立案受理反诉后,依赵某申请,对孙某的价值100万元的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
随后,孙某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认为法院的保全裁定存在程序瑕疵,且冻结保全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孙某的异议理由成立,遂撤销对孙某存款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
在申请撤销起诉财产的保全状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