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申请财产保全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即时效,如果超过时效,当事人的申请权将丧失,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在劳动争议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起算点一般为以下情形:
劳动争议申请财产保全的時效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影响:
中止
在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止:
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原因消除后,時效继续计算。
中断
在以下情形下,时效中断:
中断时效的法定期间为一年。中断后,時效重新计算。
延长
在国家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或者采取紧急措施等非常规状态下,時效可以延长。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财产保全的時效,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不受時效限制,但当事人需要证明有证据证明需要保全的情形,如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危险等。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拖欠工资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李某因工资纠纷向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张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李某发现张某出售了自己的名下房屋,并转移了部分存款,遂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提出申请劳动争议财产保全已超出时效,故驳回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仲裁期间已经向张某主张了权利,因此中断时效,李某的申请未超过时效,改判准许李某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申请财产保全時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时效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基础、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