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已经或将来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执行不能或者不能实现执行目的,依法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以确保人民法院最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驳回保全申请。裁定应当明确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和股票等财产。冻结后,被执行人不得转账、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封存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机械等有形财产。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得将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到其他地方。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不方便查封的,比如债权凭证、股票等无形财产,予以扣押。扣押后,人民法院将扣押的财产移交有权执行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保存。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禁止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到期的债权进行处分。扣留后,债权人不得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进行清偿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必须将债务向人民法院交存。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最终被证明是不必要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担保人请求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鼓楼区法院。王某诉称,2021年,其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套房产。王某已支付首付款50万元,但张某迟迟未交付房产。张某称,因疫情影响,导致房产无法及时交付。王某担心张某转移财产,遂向鼓楼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法院裁判:
鼓楼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确保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名下的房产。查封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查封已经造成张某的经济损失,而王某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出于恶意,故驳回了张某的解除查封申请。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取的重要保全措施,对于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谨慎行事,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