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手段。但对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条件,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法院无权冻结其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践中,法院冻结财产主要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法院将驳回冻结财产申请。
例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方式试图转移资金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冻结财产保全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将驳回冻结财产请求,并会责令申请人承担申请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7条规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说明请求保全的目的和事实根据;请求保全权利的数额,或者保全财产的范围、标的价值,并提供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处分财产的证据。”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以保全存在争议的标的物的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全。”
综上所述,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法院将不会冻结其财产。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