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涉及的第一大难题,第一个保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第二个保全(执行保全)很难。就执行案件而言,第一个保全通常是法定程序,但在法律上是最难的;第二个保全通常是执行程序,但法律上的难度却相对次之。本稿主要讨论第二个保全。
在执行中,如果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不及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效果不明显,这时,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为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个保全有实体要件和实体资格要件
1、实体要件:
2、实体资格要件:
第二个保全是财产保全的后续手段,主要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具体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形
1、查封
查封通常用于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无法易地保管的财产。查封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贴封,由人民法院派员进行异动限制的登记。
2、扣押
扣押通常用于动产,比如家具、电器、机械等可以易地保管的财产。扣押需要现场移送,由人民法院派员对扣押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冻结
冻结通常用于存款、股票、基金等需要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处置的财产。冻结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发送冻结指令,由相关单位暂停处置有关财产。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只要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1、对债权人的影响:
第二个保全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增强执行效率。
2、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第二个保全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对涉案财产的处分权,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
3、对第三人的影响:
第二个保全可能会影响第三人对涉案财产的利益,比如对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造成损失。
1、申请手续不完善:
申请手续不完善,比如没有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缺乏证据证明存在保全条件,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2、保全方式不当:
保全方式不当,比如对动产查封,或对存款扣押,可能会导致无法有效控制财产。
3、保全措施不及时:
保全措施不及时,比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处分后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财产已经灭失或无法执行。
某公司与某个人借贷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取得生效判决后,发现某个人名下有价值百万的房屋一套,遂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该房屋。经查,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
该案例表明,第二个保全要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因保全措施无效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第二个保全是执行案件中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为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维护司法权威。但在申请第二个保全时,要注意满足实体要件和实体资格要件,选择恰当的执行方式,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