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对本案涉案财产予以保全,特此公告如下:
经调查,本案涉案财产包括:
本公告对涉案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限制其处分、转移和使用,范围如下: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本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转移或使用涉案财产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保全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案诉讼终结后,本院将根据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时解除本保全措施。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本院执行本保全措施,如有涉案财产变动等情况,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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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在[公告发布媒体名称]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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