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是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保全对方财产又可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顺利实现债权。那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当然保全对方财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保障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在执行前提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与申请财产保全虽然有重叠之处,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会保全对方财产。只有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准备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会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保全对方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不会保全对方财产。只有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时,法院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