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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财产保全能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4-05-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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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起诉财产保全能否解除 ###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违法处分涉案财产,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控制和保证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驳回起诉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在驳回起诉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查明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是否依据事实,有无急迫性,是否与其诉讼请求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未经审理即驳回起诉或者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已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三、駁回起訴後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駁回起訴後解除財產保全的條件為: * 駁回起訴,沒有進行審理; * 自動撤訴,不經審理即撤銷起訴。 ### 四、駁回起訴後解除財產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原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交以下材料: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駁回起訴裁定書或自動撤訴決定書。 **(二)法院审查与解除** 原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解除程序如下: * 查验申请材料; * 核对驳回起诉或自动撤诉事实; * 制作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 五、駁回起訴後不解除財產保全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駁回起訴後不解除財產保全的例外情況為: * 驳回后,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 被告对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自动撤诉处理决定提出上诉的。 ### 六、實務中爭議問題探討 **(一)是否僅限於駁回起訴的裁定和自動撤訴的決定** 實務中存在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僅限於駁回起訴的裁定和自動撤訴的決定,而不包括終止訴訟的裁定。 **(二)是否包括自動撤訴** 對於自動撤訴是否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實務中也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自動撤訴是原告自願放棄訴訟請求的行為,不屬於法院駁回起訴,因此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三)解除財產保全的期限** 法律並未規定解除財產保全的期限,實務中一般由法院自行掌握,考慮具體案件情況,儘量在合理期限內解除。 ### 七、實務運作建議 **(一)主動申請解除保全** 當事人在駁回起訴或自動撤訴後,應當積極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以保障合法權益。 **(二)注意時效性** 受理駁回起訴後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沒有具體時限,但建議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或決定後儘早提出申請,避免延誤影響權利實現。 **(三)提供充分證據** 當事人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已駁回起訴或者自動撤訴,並無再次起訴或上訴的意向,以促使法院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 八、結語 駁回起訴财产保全能否解除,是一項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法院應當充分考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維護訴訟正常秩序。当事人在驳回起诉或自动撤诉后,也应当及时主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保障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