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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怎么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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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在案件诉讼开始前,由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该方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该请求的依据。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行为的现实危险。
  • 如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主体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申请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和保全财产的范围。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 保全措施的期限。

申请书的制作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制作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 语言要严谨清晰,条理清楚。
  • 事实陈述要客观准确,证据要充分可信。
  • 申请的保全请求要明确具体。
  • 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申请书附送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 能够证明诉讼请求和保全理由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欠条、发票、证人证言等。
  •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如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等。

审查和裁定

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全的理由。

裁定内容

法院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保全的具体措施和保全财产的范围。
  • 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
  • 驳回申请的理由。

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机关收到移交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扣押物品等。

异议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异议成立的情形

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成立的情形有:

  • 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申请人不具备行为能力。
  • 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行为的现实危险。
  • 保全措施明显不当。

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情形有: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保全措施的期限届满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违反保全裁定的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材料要齐全、证据要充分。
  • 申请要及时,避免对方转移或变卖财产。
  • 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起诉。
  • 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裁量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我保护的一种权利。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该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和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秉持公正、审慎的态度,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恶意申请和滥用保全措施,切实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