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在案件诉讼开始前,由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该方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制作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保全的理由。
法院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机关收到移交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扣押物品等。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成立的情形有: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情形有: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注意以下事项:
以下法律法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我保护的一种权利。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该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查和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秉持公正、审慎的态度,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恶意申请和滥用保全措施,切实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