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须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否则法院不会予以保全。
证明遭受损失的可能的方式包括:
2. 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为了实现胜诉之后的执行,因此有必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包括:
除了上述一般要求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还有一些具体的保全要求。
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动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不动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解除保全措施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有合理根据,或者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申请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甲公司提供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乙公司拖欠货款的证据,遂同意了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的房屋实施了查封。
案例二:
丙个人因向丁个人借款未还,丁个人申请法院对丙个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丁个人未能提供丙个人拖欠借款的证据,遂驳回了丁个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