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保全财产是指在股权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为防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先行控制和保护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保全财产的请求是否正当不作实质审查,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范围包括: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程序如下:
在股权纠纷中,对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对于股权能不能作为保全标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股权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保全标的;有的法院则认为,股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保全标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只能是冻结股权;有的学者则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既可以是冻结股权,也可以是指定保全人;还有的学者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可以是冻结股权、指定保全人、查封扣押实质财产等。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范围、程序等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