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股权纠纷能不能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23 14:52
  |  
阅读量:

股权纠纷能不能保全财产

什么是股权纠纷保全财产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是指在股权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为防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先行控制和保护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保全财产的请求是否正当不作实质审查,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嫌疑;
  2. 有证据证明不保全财产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范围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范围包括:

  1. 被诉股权;
  2. 诉讼标的物;
  3. 申请人认为属于本案标的物的一部分,因惧怕毁损、灭失或隐匿而请求保全的其他财产。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程序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程序如下:

  1.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本案讼争管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法院审批。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3. 执行保全。裁定准许保全的,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由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裁定解除保全。
  4. 解除非保全。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担保不当的;
    • 申请人不履行保全义务的;
    •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已经丧失担保物权的;
    • 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的。

股权纠纷财产保全的争议

在股权纠纷中,对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股权能不能作为保全标的

对于股权能不能作为保全标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股权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保全标的;有的法院则认为,股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保全标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保全的方式

对于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只能是冻结股权;有的学者则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既可以是冻结股权,也可以是指定保全人;还有的学者认为,股权纠纷保全的方式可以是冻结股权、指定保全人、查封扣押实质财产等。

总结

股权纠纷保全财产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股权纠纷保全财产的范围、程序等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