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处分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定对该方当事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诉讼期间财产被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全方式、保全效力及异议处理等问题进行系统论述,为实务中财产保全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一)因诉讼标的物被占有、使用、处分或者有其他处分权利的财产;(二)与诉讼标的物价值相当或者略高的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0条对前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全可以采取的具体方式。
财产保全是仅适用于诉讼期间的保全措施,其适用范围包括: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财产保全一旦被法院裁定执行,即产生以下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决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权。此外,异议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诉讼期间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使权力。当事人如果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