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实行“两权分离”原则, 即司法权和行政权行使分立的改革下, 债务人履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 是否仍需对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继续限制保全措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除保全措施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其中: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查询、冻结、划拨、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非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债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 债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针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危害
债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不解除保全措施, 会产生以下危害:
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债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解除保全措施存在以下条件:
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债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
债权人对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语
债务人履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能减少债务人的损失, 促进经济发展。债务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对待债务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在查明事实, 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