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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都是调解结束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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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都是调解结束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则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提起前,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 合法性原则:申请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必要性原则:财产或权利有遭受损害或转移的紧迫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3. 比例性原则: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应当与待保全的合法权益相当,不得超标或过度。
  4. 合法权益原则: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请求、保全标的、申请理由、证据材料等。法院接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2.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明有财产损害或转移的紧迫危险。
  3. 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与待保全的合法权益相当。
  4. li>审查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院审查完毕后,会作出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会明确保全标的、范围、期限和方式;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有效。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1. 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或者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2. 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的。
  3.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过大损害的。
  4.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5. 申请人与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