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都是调解结束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则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提起前,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 合法性原则:申请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必要性原则:财产或权利有遭受损害或转移的紧迫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 比例性原则: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应当与待保全的合法权益相当,不得超标或过度。
- 合法权益原则: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请求、保全标的、申请理由、证据材料等。法院接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明有财产损害或转移的紧迫危险。
- 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与待保全的合法权益相当。
li>审查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院审查完毕后,会作出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会明确保全标的、范围、期限和方式;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有效。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
- 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或者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的。
-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过大损害的。
- 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 申请人与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