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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过程中申请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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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过程中申请保全

导言

审案过程中申请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从而向法院或仲裁庭提出的一种诉前或诉中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申请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有发生该类行为的较高可能性的;
  • 请求保全的财产与争议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并且已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的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2. 立案审查:法院或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3. 裁定保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保全裁定应包括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期限、保全的措施等内容。
  4. 保全的措施

    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财产,法院或仲裁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账户: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存款、保险金、证券等;
    •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动产、不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 禁止转让股权: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持有的企业股权;
    • 禁止出境:在必要时,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申请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之前,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不动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

    担保的数额一般为被申请财产价值的20%,但如果案情复杂或被申请财产价值较高的,法院或仲裁庭可以酌情增加担保数额。

    申请保全的复议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复议申请,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决定是否中止保全裁定的执行。对复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再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保全解除

    保全措施一般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自动解除。但如果案件审理终结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未被支持,则法院或仲裁庭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也可以在被保全财产遭到损失或者自身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或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妨害诉讼或仲裁的正常进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保全应当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的较高可能性时及时提出,以防财产被转移或变卖后无法追回;
    •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发生该类行为的较高可能性,证据可以是银行流水单、财产清单、证人证言等;
    • 准备充足的担保:申请保全前,当事人应当准备好充足的担保,以减少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结语

    审案过程中申请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担保,并及时提出申请,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