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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
发布时间:2024-05-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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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

引言

在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救济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行政行为在生效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时效,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时效中段和中止等问题。

时效期间

申请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时效期为六十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体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 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时效从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
  • 对于尚未发生的行政行为,时效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导致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对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可能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 行政机关复议行政行为或者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当事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导致时效期间的暂停,中止期间届满后,剩余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可能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 当事人因故无法陈述意见或者提出申请的。
  •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

时效届满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财产保全,则丧失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张某与某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该行政机关作出了对张某不利的行政行为。张某得知行政行为后,未能在六十日内申请财产保全,而是先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行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张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认定张某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已过,驳回了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总结

了解并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效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及时关注相关行政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否则将丧失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也应严格审查时效是否届满,以维护诉讼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