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案号:(2023)豫0824民初1号
执行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偿还原付货款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
冻结内容:
冻结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后果:冻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让、查封、扣押以上被冻结的财产,拒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权利救济: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特别提示:本公告仅为冻结公告,不具有执行文书的效力,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执行程序。
联系人:郭法官
联系电话:13888888888
联系地址: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453000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