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封厂房需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法院收到查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应当裁定查封。
查封条件包括:
法院裁定查封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查封。
执行查封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并由执行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查封,应当根据查封裁定书的内容,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执行查封时,执行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执行。
查封厂房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对人民法院查封厂房的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查封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期间,查封不停止执行。
对人民法院查封厂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在查封执行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厂房,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