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或争议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方式的控制措施。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执行或难以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为了确保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解除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执行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作出《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请人请求。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并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执行终结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放弃权利等),执行法院可以不经过审查材料直接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特殊情形下的财产保全解除**
在下列特殊情形下,解除财产保全的流程可能有所不同:
**1.被执行人死亡**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等材料。
**2.被执行人法人终止**
被执行人法人终止后,其清算组织或者代表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应当提供法人终止证明和清算报告等材料。
**注意事项**
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以上便是南京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财产保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