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反担保是指债权人在对债务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根据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以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偿付债务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反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获得赔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质押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法院,以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优先受偿。质押财产的价值应当超过保全的财产价值。
抵押是指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抵押给法院,以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价值应当超过保全的财产价值。
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获得赔偿。保函金额不得低于保全的财产价值。
保险是指债权人购买保险,以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时,可以获得赔偿。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保全的财产价值。
除了上述形式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反担保,例如:现金、有价证券等。
反担保一经提供,便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一旦取得执行依据,就可以通过反担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处分反担保财产,并优先受偿。
反担保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债务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
债权人撤回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反担保。
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除反担保。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反担保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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