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下列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如果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自裁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必要时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财产保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由法院决定。
如果财产保全造成申请人的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证据不实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被起诉后如何做财产保全手续的介绍。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