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常用的做法,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及时偿还债务。然而,当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待执行的债务时,就产生了轮候查封的问题,即法院能否对已经被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后顺序债权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扣押、冻结决定提出异议。”
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制作扣押、冻结笔录,由执行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字。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交给有保管能力的人保管;扣押的现金、票据,应当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保管。”
对于轮候查封的法院能否拍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轮候查封是法院以先行查封的形式保障后顺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财产形成优先受偿权。如果允许先前程序对已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损害后顺序债权人的权益,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持此观点者认为,轮候查封只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转移、藏匿、变卖等,并不能绝对剥夺后续执行程序对该财产的执行权。因此,如果轮候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先前程序对执行款的分配,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后顺序债权人的债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出台,明确了轮候查封的法院不能拍卖的观点。第72条规定:“被执行人名下查封多笔财产的,各财产分别轮候查封,不转移、变价执行。”
这一规定强化了轮候查封制度的保护作用,避免了后顺序债权人的权益受损。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没有绝对禁止所有情况下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如前所述,当轮候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先前程序对执行款的分配时,法院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
如果后顺序债权人同意先前程序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先前程序的债务。
轮候查封一般有6个月的保全期限。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后,后顺序债权人未提起执行程序,法院可以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先前程序的债务。
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
问:法院轮候查封的财产可以自行买卖吗?
答:不可以。轮候查封的财产属于法律上的争讼标的,未经法院处理,不得擅自买卖或处分,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问:轮候查封的财产可以用于抵偿先行程序吗?
答:一般情况下,轮候查封的财产只能用于抵偿后顺序债权人的债务。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法院裁定才能用于抵偿先行程序。
问:轮候查封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吗?
答:可以。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如提供担保、清偿债务等。但法院是否解除查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轮候查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护后顺序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轮候查封的法院能否拍卖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但最高院的规定明确不能拍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对轮候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因此,对于轮候查封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