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即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行为,或者有该种迹象的;
(2)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
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等),申请保全的事项、范围、依据等;
(2)起诉状副本;
(3)有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证据,或者有该种迹象的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天。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1)诉讼没有结束,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该种迹象的;
(2)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时,超过财产保全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消失后,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冻结存款、汇款等;
(2)查封、扣押动产;
(3)查封、扣押不动产;
(4)禁止转让、处分财产;
(5)禁止有关单位向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6)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能够确保实现诉讼目的、对被申请人影响最小的措施。同时,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 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财产保全措施依其性质具有强制性,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擅自申请财产保全又不能证明保全措施必要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且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物或者抵销其担保金额。
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法律风险较高的行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申请保全不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谨慎评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
(2)担保不当,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在提供担保时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3)保全措施执行不当,扩大损害范围的风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