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诉讼中,财产保 toàn是指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从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的效力、续保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5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债权人在提起上诉前,可以申请法院继续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裁定继续保全。但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对财产保全是否继续有效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理由有二:一是,《民事诉讼法》第295条并未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在二审期间自动失效;二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查范围仅限于诉讼标的,不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因此,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其他裁定之前,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及时续保。申请续保的期限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续保申请应提交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裁定续保。续保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是有效存在的,因此续保申请应提交至二审法院。否则,续保申请将无法得到受理。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
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张某未上诉,但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张某申请继续财产保全,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继续保全。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张某向二审法院申请续保。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保全,故裁定续保。
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但李某上诉,因此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这符合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效力的司法实务规定。此外,张某及时申请续保,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裁定续保,保证了债权的实现。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在二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二审期间财产保全的效力、续保和解除等相关规定,以便在需要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