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一、财产保全费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财产保全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保全执行人执行费用:按照成都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全执行人执行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案件材料复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费用: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评估费、保管费、变卖处理费等。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执行的难易程度、保全措施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计算公式为:财产保全费=保全执行人执行费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费用
二、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的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如下:
保全执行人执行费用: 差旅费:按照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执行。 住宿费:按照执行地最低住宿标准计算,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标准。 伙食补助:按照执行地最低伙食标准计算,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标准。 交通费:执行地市辖区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当地现行标准计算,执行地市辖区外的,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案件材料复印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 调查取证费:由当事人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或支付。 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费用: 评估费:按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计算。 保管费:按照保管机构的收费标准计算。 变卖处理费:包括标的物拍卖费、拍卖手续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银行存款冻结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三、收费减免或缓交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或缓交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是低保户、困难户、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的。 其他符合法定减免或缓交条件的。 申请减免或缓交财产保全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监督管理
保全执行人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加收或变相加收费用。人民法院对保全执行人的收费实行监督管理,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五、附则
1.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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