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中的财产争议,防止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过程中或者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时,保全期限往往不足以实现保全的既定目标。为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保全期限的权利。关于财产保全延期申请的时间,受理法院的权限,延长期限的计算,以及延期保全申请条件和程序等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将从法理和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分析和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在作出裁定的同时或者补正裁定后五日内,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根据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日,最长不超过15日。
综上,财产保全延期申请期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申请复议; 对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日,最长不超过15日)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行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日,最长不超过15日)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在作出裁定的同时或者补正裁定后五日内,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该条规定了受理保全期限内复议申请的法院是裁定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且仅限于该人民法院。换言之,保全期限内,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只能向裁定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无权向作出实体裁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诉讼中将复议异议作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保全措施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诉讼请求。
1.以日计算的保全延期期间:即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五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期间的计算以日计算的,从次日起算。例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财产的裁定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2023年3月6日内(因为3月5日是星期天)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2.以小时计算的保全延期期间:即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七日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规定的“7日内”。对于作出的裁定是否适用送达之日通用小时起算予以计算,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在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背景下,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范围。
1.延期保全申请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是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利的必备程序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的前提。因此,当事人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2.延期保全申请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延期申请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递交延期申请书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载明延期的理由。延期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和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申请日期和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申请或者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及时作出裁定。
1.当事人是否可以多次申请延期保全?当事人仅可以在一个保全期限内申请延期,复议期间不能再次延长。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影响原保全措施的继续执行。
2.延期保全措施被撤销后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延期保全措施被撤销后,不直接影响该保全措施被执行。但是,保全措施被撤销后,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已被解除的,人民法院不得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次申请的保全,应当按照保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3.保全延期申请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被依法采取的,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止,至终结保全措施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复议或者上诉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或者上诉期间提出诉讼的,诉讼时效从该复议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财产保全延期申请期限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诉讼有序进行的重要程序保障。当事人应对保全期限内复议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及时行使复议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保全期限内复议申请时应严格审查,以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