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告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其财产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者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关系。
被告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关系。解除财产保全关系的理由包括: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错误。被告提出解除申请后,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即时失效。
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关系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书;缴纳申请费;提交申请材料;等待法院裁定。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关系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费缴费凭证;原告起诉状副本;法院已经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或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解除保全措施理由的证据材料。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被告没有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原告申请执行裁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被告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被告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可以基于:
申请执行的裁定不合法;申请执行已经过期;申请执行的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当事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义务。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执行将中止或终结。
当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完毕后,原告的财产权得到保障,被告也解除了财产保全关系。原告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某公司因与某个人发生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对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方收到冻结裁定书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依据,自己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没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对方的异议,解除对对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注意平衡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可以通过异议或申请解除,对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救济。法院在处理解除财产保全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本着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