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权的概念
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权,是指在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案外人对该保全措施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的时效
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的时效,是指案外人知悉保全措施并有异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的时效为10日。
三、时效计算的起算点
《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时效的起算点。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
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保全裁定送达案外人后,案外人即知晓保全措施的存在并有权提出异议。 保全措施实际采取之日起。保全措施实际被采取后,对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才产生实际影响,此时案外人方有权提出异议。 案外人知悉保全措施之日起。保全措施采取后,案外人可能通过其他途径知悉,例如法院公告、案外人自行查询等。此时即应视为案外人知悉保全措施,异议时效开始计算。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第二种观点,即以保全措施实际采取之日起计算时效。
四、时效中断和中止
在时效期间,发生使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时效的期间从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消除时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自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90日内,时效中断。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即视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时效中断。 时效中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时效中止。例如,案外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悉保全措施的存在,导致无法及时提出异议,此时时效中止。五、超过时效的后果
案外人超过申请保全异议时效的,其异议申请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此时,保全措施继续有效,案外人不得再以该保全措施影响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
六、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即使超过时效,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受理:
案外人能够证明在法定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未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保全异议的。七、实务操作建议
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关注相关财产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可通过查询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等方式了解。 一旦知悉保全措施,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避免超过时效。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超过时效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错过时效的原因,请求法院予以受理。八、案例分析
某案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法院裁定冻结了债务人银行账户。后案外人发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其向债务人借款的还款账户,遂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但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已超过10日时效。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提出异议,且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已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保全异议,故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九、结语
案外人申请保全异议时效制度旨在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全措施滥用。案外人应当及时关注自身财产状况,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