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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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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财产保全保障债权的司法手段

  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债权在判决执行时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保护手段。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不予保全:

 缺乏事实根据的;  仅是证据保全而不要求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

缺乏事实根据的案件

  缺乏事实根据是指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保全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的权利或请求没有事实上的基础,或者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例如:

 申请人起诉请求债务人偿还欠款,但未提供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也未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

 申请人主张债务人侵犯其著作权,但未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或发表证明,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的存在;

证据保全不需保全措施的案件

  证据保全是指对证据采取的防止灭失、伪造、变造的措施。例如,申请人申请查封债务人的电脑以提取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该申请属于证据保全,不属于财产保全。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不应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其他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条件外,还有以下特殊情形不予保全:

诉前保全限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形,如债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逃匿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财产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诉讼中保全的特别限制:

 人民法院对于享有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于经济困难且无法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裁定准许保全,而不要求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期间,除有重大证据证明保全有错误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对已保全的财产采取变更保全措施;

 对于采取保全措施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结语:合理利用财产保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并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特殊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依法审慎审查,杜绝滥用保全措施的现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