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其位于本辖区以外的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诉前保全,二是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通过申请人单方面申请,由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后,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外地财产保全仅限于下列情况: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财产等行为,或者有明确迹象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财产的可能,并会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此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外地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被保全的财产及其所在地、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请求等; 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财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紧急性的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委托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法院受理外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外地财产保全的条件,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则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院裁定外地财产保全后,将交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收到外地法院的保全裁定后,应当按照裁定确定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
外地财产保全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
不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保全原因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外地财产保全的请求被驳回的,或者裁定保全措施后超过三个月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外地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被保全的财产; 不得设定新的担保或者其他处分行为;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阻挠或逃避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就因保全措施给其造成的损失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申请外地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对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进行证明; 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 被保全的财产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外地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损毁其位于本辖区以外的财产,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