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侵害的危险,且证据须为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有财产遭受侵害的危险; 有承担损害赔偿能力的保证人或已交纳足够数额的担保金; 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权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两步: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申请保全的标的;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已经或者准备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或者担保物的名称和数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
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
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使得被申请人不得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処分行为。
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十五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可以每次延长十五日,但是续保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开始,并于申请人起诉后失效。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未及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三种情形:
申请人申请解除;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起诉。申请人申请解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裁定。人民法院主动解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告。
如果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承担的责任包括: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承担申请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诉前财产保全不当而给无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