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执行人不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后财产权利的实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已无继续财产保全的必要,或财产保全措施已对被申请执行人造成过度的影响,此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解释第200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第1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反悔的,或者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向原裁定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的方式,请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撤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理由、撤销的范围(是否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保全措施)以及申请的具体内容。
原裁定法院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执行人具有撤销权,即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 有撤销的正当理由,如财产保全目的已达成、财产保全措施过重影响被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等; 申请内容合法、合理,如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保全措施,并说明具体撤销范围; 申请程序合法,即按照规定提交撤销申请书,并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原裁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撤销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原裁定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撤销后,原裁定法院将及时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被申请执行人已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撤销申请可能会影响诉讼进程,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胜诉难度。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提出撤销申请前,应当 carefully 权衡利弊,避免因不当的撤销而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申请执行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材料:准备《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保全目的已达成、财产保全措施过重影响被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证明等; 提交申请:向原裁定法院提交《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等待审查:原裁定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准予撤销; 解除保全:如果原裁定法院准予撤销,将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属于诉讼程序中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办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李某诉王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条件,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作出后,李某发现王某已偿还了部分债务,李某遂向法院提交《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撤销对王某房产的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撤销申请符合条件,准予撤销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例中,李某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理由 是,王某已偿还了部分债务,表明李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已达成,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撤销理由正当、充分,准予其撤销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撤销,是保护被申请执行人正当权益,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carefully 考虑是否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因不当的撤销而影響自身权益的实现。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办理,确保撤销申请的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