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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管财产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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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管财产法律规定:为您的资产保驾护航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保证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未来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而财产保全后的保管、变价等后续流程也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那么,在财产保全中,法院如何保管被保全的财产?相关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

财产保全的类型

在了解财产保全保管的相关法律规定前,有必要先了解财产保全的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包括两种类型: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保全。

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调解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诉讼保全的对象通常是被告的财产,但也可能保全第三人或申请人自己的财产。

强制执行保全:在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制执行保全的对象通常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实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实施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保全的保管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管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可以扣押;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人保管。人民法院扣押财产,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人;当事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仅会同利害关系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公证机关的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应当制作扣押笔录,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以及其他应到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仅与利害关系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公证机关的代表到场。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可以选择责令当事人或被保全财产的人自行保管,也可以选择直接扣押。如果选择扣押,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被保全财产的人进行,并在扣押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被保全财产的人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利害关系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的代表进行。

财产保全的保管职责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保全人自行保管被保全财产时,应当同时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自行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应当告知其妥善保管的职责,并可以要求其交纳保管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不交纳保管保证金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扣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自行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应当告知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变卖或者转移。自行保管人不服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自行保管人交纳保管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自行保管人不交纳保管保证金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扣押财产。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保全人自行保管时,应当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转移等,并可以要求其交纳保管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如果被保全人不服保全措施,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财产保全的变价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如有变化,应当依法进行变价: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需要移交保管、鉴定、拍卖或者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鉴定、拍卖或者变卖。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由当事人选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鉴定、拍卖或者变卖,由人民法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笔录中予以记载,并制作清单,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以及其他应到场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不需要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笔录中予以记载。

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时,如果需要后续的移交、保管、鉴定或变价等处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或由当事人选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结论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管、变价等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选择责令当事人自行保管,也可以选择直接扣押;如果需要后续处理,可以委托或由当事人选定有关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同时,被保全人应当承担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转移等职责,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参与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